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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投訴者說上菜慢才來不及吃完,並非「浪費食物」。 圖/新北市法制局提供 |
林姓男子去年十二月與四名友人,到板橋一家吃到飽餐廳用餐,限時兩小時到了,還有滿桌食物,店家依單價計算一千二百七十八元罰款,食物讓林打包帶走。
林認為不合理,向消保官申訴,表示當天上菜速度慢,且桌上只有一個火爐燒烤,不是吃不下,是時間來不及,且店家「目測」評斷罰錢金額也過高。
業者表示,當天用餐時間已超過廿分鐘以上,且桌上大多是不用煮燙的食物,如壽司、豬排等,顯然是拿太多食物卻吃不下。
新北市消保官陳世欽看了林姓男子提供的「證物」照,訝異剩餘食物之多,但認為對消費者不是不能罰,須符合比例原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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